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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品管理
1.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包括气瓶)采购、使用、贮存和处理(回收、销毁等)台账,并保留所有有关记录。
2.实验室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3.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称“一书一签”),不得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实验室应从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采购瓶装气体。
5.实验室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6.实验室应严格检查化学品名称、数量、包装、“一书一签”,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贮存。
7.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
8.气瓶上应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9.实验室应设置符合安全、消防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房间贮存危险化学品,该房间内用电设备、通排风设施、输配电线路、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都应满足有关要求。
10.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避雷设施,库房内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按有关规定设置通风装置。
11.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L/m2或1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0.5L/m2或0.5Kg/m2,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或25Kg。
12.实验室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其他房间暂时存放在安全柜或试剂柜以外的危化品总量液体不得超过0.2L/m2、固体不得超过0.2Kg/m2;实验台化学试剂架上应只暂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13.危险化学品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贮存,且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应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5.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有毒、有害物质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应严密,严禁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7.实验室化学品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类别、名称和数量。
18.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化学品容器未关紧、破损、渗漏、标签不完整等时,应及时处理。
19.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便于查看和索取;操作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20.气瓶应放置于阴凉处的气瓶储存区域中并牢固固定,气瓶宜配有防震圈。
21.需要在气瓶柜外使用的气瓶应直立固定在专用支架上。
22.氧气气瓶不能与乙炔、CO、CH4等可燃性气体气瓶混放。
23.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低浓度的标准气体、计量用气体除外)气瓶应单独存放并在不远处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4.操作人员应保证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防止意外受热: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5.严禁在化学品储存房间和化学品储存柜内存放其他杂物。
二、化学品使用
1.领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填写领用及使用记录。
2.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填写有关记录。
3.使用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时,应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并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执行。
4.取用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倾倒和颠覆;用后应及时盖紧原瓶盖;禁止用手直接取用化学品;禁止化学品入口或直接接近瓶口鉴别。
5.气瓶应注明气体种类,并在气瓶柜或气瓶上设置“使用中”和“未使用”标识。
6.气瓶应有阀门手轮或活扳手,气体管路连接根据介质的性质选用适当的材质,如使用铜、不锈钢等金属管线,或聚四氟乙烯、PEEK等塑料管线,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查。
7.气瓶不使用时应安装上安全保护帽。
三、设施管理
1.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报警系统,如火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等。
2.实验室使用或储存惰性气体的房间应配备氧气报警器。
3.室内气瓶存放处应根据气瓶种类设置相应的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
4.实验室应配备局部排风系统,如:通风橱、排风罩等。
5.通风橱内可暂时存放当天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禁止长时间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杂物。
6.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气瓶柜或气瓶专用支架,以满足使用要求。
7.气瓶柜应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
8.存放剧毒或高毒气体的气瓶柜应连接到通风装置。
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置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且应有使用说明或图示,距离不超过15米。
10.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2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20-22区的实验室,包括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避免穿易产生静电的内外服装;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和电炉。
11.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12.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四、消防设施
1.实验室所在楼或楼层应通过消防单位或第三方消防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消防单位评估记录。
2.实验室应按照GB50974的要求保证消防给水及配备消火栓系统;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GB51251的要求。
3.实验室所在楼或楼层应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4.实验室应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有效期并及时更换。
5.实验室应按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和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且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GB50140-2005的有关要求。
6.实验室房间门应向安全出口方向开启,且1.5米范围内不应有任何障碍物。
五、电气设备
1.实验室应有电源总闸,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总闸门。以楼层为控制单元的,在电源总闸上应明示控制开关的区域。
2.实验室所有电气设备应正确接地,所有电线都处于良好状态,无开裂、脆化、磨损现象。
3.禁止电线横穿地板。
4.所有电机应有过载保护或热继电器保护。
5.高温电器如高温马弗炉、电热烘箱等不得放置在木质或合成材料桌面上,并在电器明显处应有“高温”、“防烫”、“触电危险”等标识牌。大功率电器应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单独地线。
6.加热电器的接线端子等应处于封闭状态,不能裸露。
7.实验室电容量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电源插座须固定。
8.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套接接线板。固定电源插座应保持完整无损坏,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和插座的配制应满足所用电气设备的负荷。
9.配电柜、接线盒等过载保护器后引出的电线,应用硬线管保护。
10.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
11.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应根据气体可燃性或危险性安装相应的可燃气体报警器。
六、其他要求
1.实验室的固定办公区域应与实验操作区域隔离;如实验室内设置有临时记录区,应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的位置。
2.实验室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以隔绝火与烟。
3.危险材料、化学品贮存柜、气瓶禁止放于实验室主要出口附近。
4.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实验室内严禁饮食,严禁吸烟。
6.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有效且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7.实验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长裤、手套、护目镜、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在有化学品沾染或转动部件卷入风险的情况下长发应盘发或带帽,不得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短裙等露手腕、脚踝部位的衣服进入实验室。
8.实验室所有人员均应明确所在岗位所必需的防护,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9.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统一收集、管理,并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10.废液和废化学品应按照性质,用无破损且不会被废液腐蚀、溶解/溶胀的容器进行收集。瓶上应有废液标签,标明废液成分、组成、质量或体积、酸碱性、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11.固体废弃物应包装好后粘贴废弃物标签,明确固体物成分、组成、质量、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12.下述(不仅限于)所列的废液不应互相混合:
a)过氧化物与有机物;
b)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c)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d)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
e)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13.玻璃器具被加热时,应有防护板或隔离板。
14.使用明火加热或电炉直接加热玻璃容器时,应有透明保护罩或戴防护罩。
15.明火或电炉不能加热装有机物的敞口玻璃容器。
16.严禁在实验室内开展中试和工业化放大实验。